而在某些公司企业中自愿加班被看作是一种企业文化,是对公司有向心力的行为,资本家们鼓励这种行为,而实际上是对员工的剥削。
而为了避免支付加班费,用人公司非常抠字眼的找到了相关法律依据认为【非用人单位的要求】,而是员工自愿的行为,就不能算作加班,不记录在案,也就不需要发加班费。但是与此同时用人单位给员工安排了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的繁重的工作,而员工能怎么办呢?在公司不提供加班费的前提之下,只能牺牲自己的业余时间来完成公司的要求。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甚至附加分公司的必要条件,当然这也契合常理,倘若任何加班都可以领加班费,那些混时间的人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这对于工作效率高的同事也并不公平,毕竟决定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指标是质量和效率,并不是工作时长。”吴教授侃侃而谈道,“这是网络上的一种说法,但是在这种说法之下,所有被迫加班的人的被动性显而易见,但是公司硬是不承认这种说法,那么员工该如何解决呢?可以去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公司硬是不支付的话,那么只有辞职走人这条捷径了,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相关制度都不完善,所以考公务员还是很有必要的嘛,想必在这个位应该都有考公务员或者考事业单位的初步计划了。”
底下的同学们发出了不约而同的笑声。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吴教授一口气说了这么一大段话,口有些干。
“同学们记住了,以后和用人单位谈条件的时候一定要把条件谈妥。对任何不公平的行为要敢于说话,不过如果你们没有这个底气和用人单位陶谈条件的话,那就只能怪你们在学生时代没有好好用功了。自己不行别怪路不平。”
“教授这碗鸡汤太毒了,不过我干了!”
“现在就业形势这么困难,有工作就不错了。”这位估计没好好学习。
“当年就应该去学理科的,文科工资那叫一个低呀可替代性太强了,你们理科生工作一年之后工资就能上万了吧?”
理科生矜持道:“除了遇见的妹子的机会比较少之外,一切都还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