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一个地方发生这样的事情,已经被很多的人关注到了,这个时候对于我们来说能够做的简直太少了一些。
受害人在回到了药店之后,和同事们再一次的聊了一会儿的天,然后一起等到了下班的时间,根据对方同事们的描述,我们知道了受害人这个时候是打算回家省亲的,也就是受害人这个时候已经请好了假。
根据我们的分析,受害人这个时候已经打算好回家的事情了,而且在之前的时候已经通知了自己的父亲。
所以根据之前的情况,对方的弟弟在知道自己的姐姐没有回到自己的家里之后,还曾经打电话过来询问了一下,看一看自己的姐姐到底有没有回家。
而得到的情况是当时的受害人并没有呆在药店,并没有什么突发的情况发生,而受害人确实是没有回到自己的家里,那么事情的发生就是在这个阶段了。
也就是是说八月二十一号晚上这一段时间,到八月二十二号白天这个时间段便是案发的时间了。
而且根据当时的尸检报告上面的信息的话,受害人死亡的时间已经可以确定了,那么这一晚上的时间里面受害人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情况。
我们知道受害人当时是带着一个包其他的什么东西都没有带的,当然受害人带着自己的手机,在案发之后这个手机是一直都没有通过的。
而我们的打捞工作进行了一阶段之后,我们在河里面发现的东西并没有受害人的其他东西,除了衣物之外什么东西都没有了,更何况当时的受害人被打捞上来的时候,身上是什么东西都没有的。
而根据当时的同事所说,受害人用的是最新款的手机,对方的手里面还带着一枚金戒指,还有脖子上带着项链,这些东西在我们打捞的时候都是没有发现的。
那么这些所谓的东西都去了哪里呢?毫无疑问,肯定是被凶手带走了,那么一切的事情都已经变得十分的明朗了一些,凶手就是为了这些东西所以才谋害了受害人。
当人我们现在只能锁定凶手是为了金钱上面的利益,我们并不能确定凶手清不清楚受害人的收纳身份,这是一个问题,但是从之前的推论上面我们能够看出来受害人其实并没有在那个阶段里面发生什么事情。
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凶手知道受害人的身份,一种是不清楚,那么哪一种可靠一些呢,从之前的情况上我们大概的能够分析出来,嫌疑人应该是不清楚受害人具体的情况的,所以有些事情到了这个时候其实已经变得更加的简单了一些。
嫌疑人只是为了单纯的眼前的利益,也就是锁定了受害人身上的财物,是在某一个时间段里面看到了嫌疑人,所以突然间萌生了那样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