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五章——起诉便宜主义与法官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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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重要的一点优势,在于法官的立场。

法律的目的在于什么?

如果由保守派发言,那么答案大概会是保护国民免遭犯罪分子的侵害,还他们一片净土。

而如果让人权派回答,大概发言会趋近于避免任何一个人成为强权机关的牺牲品——当然,考虑到强权机关的力量优势,主要还是作用于保护相对弱势的被告人。

这两者显然在有些时候是冲突的:举例而言,对纯粹保守派而言,替死鬼是可以接受的——在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谋杀犯逍遥法外时,他们不会介意推一个替死鬼出来,宣称这就是犯人,并将之处死以安抚民众,实现社会的稳定。只要能够让更多人得到更多的利益,那么牺牲一个人就是可以接受的。

而对于人权派来说,这样的想法显然是异端邪说——在他们看来,无论是为了何等目的,法律也不应该成为侵害个人利益的帮凶。尽管这样或许能够带来更大的社会利益,但这也是国家对个人暴力的危险兆头。

至于日本法官怎么想……在1966年最高法院大法庭“全递中邮判决”之前,法律团体普遍倾向于自由派,但以这个事件作为转折点,政府后知后觉地意识到法院的相当一部分青年法官们加入了人权派团体青法协,违反了日本法官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客观与中立操守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这一部分法官展开了不间断的打击,最终导致整个法官团体在潜移默化中趋向于保守化。

换言之,当今的日本司法,事实上已经成为检察官与法官站在一边,而辩护律师和被告站在另一边的对抗局面。这与法官这一职务最初设置的“裁判”定位的事实相比对,是如此荒谬的一件事。举例而言,就像足球比赛的裁判亲自下场,并且为其中一队踢球一般。

在这样的情况下,检方坐拥过大的优势这一现象自然也就是不言而喻的,而出现这样以孱弱论据成功定罪的情况自然也就是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