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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夏没有实地考察过,不确定被收购方是否具备这么大的投资性。

但这个合同除了个人签名和双方的私章,竟然加盖了林氏集团的项目专用章。

尽管项目专用章的法律效应不大,但个人合同上出现公司的章,至少能证明公司对印章管理的疏忽。

第二份合同是林文韬、许泰二人与某风投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双方约定风投公司预计给塑料厂投资两千万。

看到这份协议,林夏大概明白了那家所谓的塑料厂大概厂值绝对不会超过一百万,林文韬在这两千万的诱惑下又和对方签订了第三份合同,双方的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用最简单的话术概括就是:从收购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的此时此刻,一年期间该塑料厂的厂销售额能达到指定目标,如果没有达到,林文韬许泰将会五倍返还投资款,而如果达到了,则风投公司继续追加投资款五千万用于扩建。

其中有一条不引人注意但却十分关键的条款:如果是因为林文韬或者许泰的个人原因导致失败,则由个人承担所有赔偿。

林文韬被人蒙骗了。

两千万的投资款,加五倍赔偿款共计一亿两千万,按照出资比例,许泰出资三成,应承担承担三千六百万。

现在许泰追讨的就是这本应该他出但由于某些原因变成了林文韬必须也负责的三千六百万,共计一亿两千万。

这不要紧,这一亿两千万的赔偿款林三爷爷还得起,问题是这三份合同,第一份盖了林氏集团的项目专用章,其余两份盖了林氏集团公章。

林夏心里升起了一把火。

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公章是一个公司权力最大的章,其次包括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这五个章囊括了公司各个大大小小的必须承担起盖章后的法律责任范畴。

公章的出现既代表公司对这份合同的知晓和认可。如果林文韬再有一份林氏集团对他的授权书,这些合同就可以看成是林氏集团的公司行为。

林夏翻了一遍,说了一声:“看不太懂,这说的是什么意思?”

许泰嗤笑着说:“得了,别装,还会有你看不懂的吗?”

林夏哈哈笑着自嘲:“我虽然不是文盲,但确确实实是个极度需要普法的法盲啊。”

许泰哈哈笑:“行,我就当你是法盲,今天就是正式通知你,林文韬导致这个项目失败了,风投公司要追回投资款以及赔偿款,风投公司找不到他来找我讨债,我只好来找你讨债了。”

林夏将合同收起来,放进自己办公桌,说:“好吧,你的来意我知道了,我会先去学习一下相关法规,再研究一下合同的内容,之后回复你行吧?”

许泰站起来,戴上自己的帽子,说:“等你消息,我还要去一趟林宅。”

林夏已经知道张洪涛的目的了。这个局布得不那么高深隐晦,就是抓住了林文韬这个法盲加自大狂的个性,哄骗的就是林文韬好大喜功、业务不精的特点。